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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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社保[2004]6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粤劳社[2002]136号文件下发以后,你局不得继续采取跨行业特殊工种参照执行的方式审批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兼并后仍从事原工种的,可前后合并计算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审核过程中,严格把握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