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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3〕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人事(干部)处:


为了支持出国学习人员学业有成,以便他们回国后为祖国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和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1988〕教外综字003号)精神,经请示国家人事部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人员的假期及待遇问题暂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出国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含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间满一年以上人员,其配偶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标准)照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其工资;超过6个月的,一般不再保留公职,如确需保留公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决定。

二、公派出国的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有关单位批准出国学习、访问的期限内,其在国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有特殊事情需前往国外处理,可以利用本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假期(含年休假、探望居住在外地父母亲的假期等,下同)、法定节假日或请短期事假(15个工作日以内)前往。其请短期事假出国期间的工资,暂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自费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期间,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的,可以利用本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假期、法定节假日或请短期事假前往探望,但不得以请长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方式前往探望。工作人员请短期事假出国期间的工资,暂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自费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期间,工作人员要求出国陪伴的,可以比照本处理意见第三条的办法办理,亦可按规定自愿辞去公职前往。

五、上述人员出国探亲或探望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七、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