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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法[2003]80号 2003-3-31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调整后的机构职责,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发挥案审监督职能,提高案审质量和效率,现对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法规部门负责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案审职能调整到法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稽查人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案审部门人员数量并由稽查部门划转到法规部门。
二、法规部门与稽查部门有关衍接工作:
(一)为确保案审工作量的均衡性,防止案件积压,提高案审质量和效率,稽查局应督促各检查科(股)及时报送查结案件,稽查局综合部门对收到的案卷在进行初审后应及时报送法规部门,检查科(股)及稽查局不得积压后集中报送。每星期一为稽查局向法规部门报送案卷日期。
(二)法规部门负责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的税务案件的复审、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稽查局应积极协助法规部门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工作。法规部门对审结的案件应将审理报告等资料随同稽查案卷及时退回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审理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规部门备案。
(三)法规部门应严格实行退查、补查和补证制度。稽查局在收到《补证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证,并将补证证据材料随同“补证通知书”报送法规部门;稽查局在收到《退查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稽查,并将补充稽查后的案卷材料随同“退查意见书”重新提交法规部门审理。稽查局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事前与法规部门联系。对确实无法通过补证或者补查核实的事项,必须对补证或补查过程及通过补证或补查仍无法核实的原因作详细的书面说明。对退查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案件未查深查透存有疑点、案审过程中群众对案件检查情况有反映等案件法规部门可组织人员进行补查或直接进行补查。
(三)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稽查局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按规定计算偷税比例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市局法规处在案件审理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提交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1、查补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
2、由于政策不明确,法规处与稽查局对定性处理分歧较大的疑难案件。
各县(市)局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标准由各县(市)局自行确定。
三、对其他部门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