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2001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以“一取消、两放开、三确保”(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了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改革目标。随着全国粮食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当前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04〕17号)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或最高销售限价。
(二)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充分发挥市场在平衡粮食供求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省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自有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中心城市(设区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实行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或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办法。补贴的标准,按照商品粮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年粮食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应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粮食”合同,按合同预付订金,省财政予以贴息。收购时,按订单内实际交售数量,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
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继续实行种粮农户免征农业税。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各地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事先告知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储备粮管理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责任,实行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主,接受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精简富余人员,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国有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
(六)规范政府与各类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和应急需要时,粮食企业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因承担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亏损,政府给予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亏损,由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组织清理、审计,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亏损,当地财政要尽快拨补到位,予以弥补;属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并由当地财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属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精神,另行制定。
(七)支持从事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骨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粮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创立品牌,深度加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格局,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参与二次分配,提高粮油订单的履约率。
(八)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提高流通效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运用粮食“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和电子商务、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开发建设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实现储运、批发、加工一体化,提升粮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在用地、资金等方面,对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的建设予以扶持。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九)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十)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储运和销售,又要加强管理,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等条件,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企业入市的资质标准另行规定。
(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各级政府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和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超过粮食零售“警戒线”时,政府要通过积极组织粮源、抛售储备粮等手段,努力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
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格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量技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十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300亿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160—200亿斤的粮食生产量。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措施,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新建标准农田与造田、造地项目的质量关。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壤地力培育和低产田改造,把各项保护措施真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商品粮基地建设,重视科技投入,努力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
(十三)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的要求,确保各级地方储备粮按时、足额到位。加快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逐步提高晚稻等优质口粮品种在储备量中的比重。加强储备粮管理,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保证政府需要动用时调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实现“省级储备粮放省库,市县储备粮放市县中心库”的目标。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互惠互利、同等优先”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更紧密、更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人到粮食主产省通过承包土地、租买仓库、创办企业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同时,采取免费提供仓库、厂房等多种扶持措施,吸引省外粮食经营企业来我省从事粮食经营和加工。
(十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全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手段,加强对粮食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粮食及其产品的认证,实施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十六)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协调机构,保障粮食安全。
(十七)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组织实施,加强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加强使用监管,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确保补贴真正落实到户。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也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充分挖掘省内粮食生产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粮食管理机构建设。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04〕17号)的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设区的市和粮食消费大县(市、区)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粮食局,其它地方可在有关部门设置粮食管理机构或增挂粮食局牌子,做到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粮食管理,保持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独立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军粮供应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供应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