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
市政〔2020〕21号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要求,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34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桂林市城区(不含临桂区,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类土地15元;二类土地8.5元;三类土地5元;四类土地3元;五类土地1.7元。桂林市所辖建制镇雁山镇、柘木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不变,分别为1.5元、0.8元。
二、调整后的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市政〔2020〕21号)
2020-12-30 21:1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我市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偏小,产业基础薄弱,发展空间有限,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面临的结构性问题愈发凸显,导致稳定增长的基础不牢,经济下行的压力持续增大。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不含临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市政报〔2018〕3号)。2018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34号)。根据此批复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政策,更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切实为企业“松绑减压”,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适用范围
桂林市城区,不含临桂区。
四、适用税额标准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类土地15 元;二类土地8.5 元;三类土地5 元;四类土地3 元;五类土地1.7 元。桂林市所辖建制镇雁山镇、柘木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不变,分别为1.5 元(六类土地)、0.8 元(七类土地)。
五、适用时间
调整后的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