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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拟修订

省级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 浙政办函〔20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情况,现对省级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等医疗经费的筹集及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一、医疗经费的筹集


  (一)机关单位


  由省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级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后按月核拨给单位;医疗补助经费核定后划入“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事业单位


  1.实行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单位收支预算情况统筹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人数和比照机关单位的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核定后按月拨给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单位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按规定缴纳代管经费后委托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2.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从单位收入中解决。其中:省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医疗补助经费从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随着下一步医疗机构改制,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有收入解决;其它医疗机构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解决。


  3.实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三)企业单位


  省级企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四)转体单位


  由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转体单位),转制后新组建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 浙人薪〔2000〕252号文件明确规定保留行政待遇、经费渠道不变的离退休人员比照机员医疗待遇处理;对尚在三年过渡期内的转体


  单位,过渡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核定后直接拨给单位,过渡期结束后,由单位自己解决;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己解决。


  (五)改制科研院所


  改制的农业和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政策给予安排;其他改制院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助经费从2000年起5年内由省财政按照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标准每年递减10%安排,直接核拨给单位,5年后,由单位自己解决。


  (六)离休干部和省属高等院校学生


  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医疗费仍维持原来的管理办法,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财政按照上年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水平等情况安排预算,直接与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省属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医疗经费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定额标准由省财政随年初预算一并直接下达到单位。2001年的高等院校学生医疗经费仍维持原来的管理方式。


  (七)非在杭的省属单位


  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比照在杭省属单位的政策,按地方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直接核拨给单位,单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医疗经费的列支渠道


  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各项医疗经费(包括财政安排的,单位事业收入解决的)均列“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级科目(1905款)。


  1.国家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医疗经费列“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3.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60%,在“劳动保障费”中列支40%。医疗补助经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可列入成本,在“管理费用”列支。


  三、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