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发〔200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引进人才,创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以解决无集体户口单位引进人才中的户口问题,并下发了《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发[1999]107号)。为了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户的名称、地址
为了给广大社会人才和单位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和选择空间,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在地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其名称分别叫“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后,根据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凡自愿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符合落户条件的的对象,可以申请进入“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凡自愿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在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进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二、落户对象
1、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2、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
三、落户对象 在“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对象是指人
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单位无集体户、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2)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3)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
3、从市外引进但又未固定在某一单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四、入户审批程序 要求进入“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或“×××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属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申请落集体户的人员,必须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再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市)局进行入户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分县(市)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落户、上粮手续。
属重庆市人事局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由市人事局按现行审批办法办理。本人自愿进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持相关手续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申请表》,签《协议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审批部门意见后,即由公安派出所和粮食部门办理入户上粮手。
五、集体户的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固定合法住所或到有集体户的单位就业,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签入户《协议书》。
六、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均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各级公安户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各专(兼)职协管员,应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落实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于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自己不愿意迁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迁移户口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迁户口,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明,引进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八、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是市政府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的一项重大决策,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努力把市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对于符合集体户条件的各类人才,有关部门应按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努力提高质量,切实把此事办好。
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