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教〔2009〕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 2023 〕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技术产业化,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对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重庆市支持高技术产业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研发项目。发布项目专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指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预算的比重最高不超过5%;
(三)计划管理费:是指市计划管理部门为管理高技术产业技术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产业发展规划及项目专项编制费,组织项目的评审、后评估等过程中支持的费用,优秀项目及先进个人表彰费用等。此项费用由市计划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核定;
(四)其它费用: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对项目的资助方式为无偿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后,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领域指南,发布专项申报通知,采取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程序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并发布年度产业技术研发专项领域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领域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按通知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查、批复年度支持项目,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予以下达。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已取得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及必要性、基础和条件、目标及主要内容(含技术经济指标)、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资金支持方式、产权归属、完成期限、有关附件。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对我市高技术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于进入项目库重点范围但当年不能足额安排完的项目,可滚动安排。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四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的义务,市发展改革委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在转让研发成果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核批,项目剩余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局;相关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高技术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