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0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要加强针对企业的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确保相关企业都能了解申请和保持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必需的财务核算条件,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关帐簿,规范研发费用和各项收入的核算,确保依法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ΟΟ九年二月十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