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发〔2019〕2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0〕51号)规定,第三段中的“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修改为“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6〕9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丽政办发〔2018〕34号)和《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丽政办发〔2018〕3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相关期房回购事宜,根据签订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废止后,中心城区2018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所持的“房票”,应在市区2018年度出让的商住地块所配建的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销售完毕前使用,
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按“房票”原值退回相应款项,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按实计付利息,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