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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企〔201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0日
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27号)精神,特设立嘉兴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对经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经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认定,报市政府同意的银行机构。首批试点的科技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嘉科支行和嘉兴银行高新支行。其他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的,由领导小组认定后经市政府同意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
(一)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6000万元,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嘉科支行和嘉兴银行高新支行设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调整;
(二)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充实风险补偿基金或由各县(市)财政与市财政结算后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三)其他来源。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组成科技支行风险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风险审核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承担风险审核小组日常工作。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由风险审核小组审批。
风险补偿基金在科技支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和市审计局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首期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并逐步推到各县(市)。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重点支持对象利率可再下浮。
第十条 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60%∶40%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若涉及县(市)企业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一旦出现损失,经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通过以下途径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一)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二)经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县(市)级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由各县(市)财政与市财政及时结算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为经嘉兴市科技金融支持企业认定小组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将逾期贷款本息中应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先行代偿给科技支行。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审核小组委托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本办法约定承担比例清算后,按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支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风险审核小组或市财政局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支行要按月向风险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情况;科技局要定期更新维护支持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