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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字〔2006〕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昆曲艺术的保护和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实施方案》(文艺发〔2005〕8号),特设立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省内昆曲艺术抢救、保护、继承、发展的有关项目,重点为浙江昆剧团、永嘉昆剧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扶持专业昆曲艺术院团的发展和精品剧目的创作;


2.昆曲优秀传统剧目和折子戏的挖掘与整理;


3.昆曲资料的抢救、保存与展览;


4.昆曲的宣传;


5.昆曲的普及性、公益性演出补贴;


6.昆曲人才的培养与奖励;


7.国际间艺术交流与考察;


8.举办有社会影响的昆曲活动;


9.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与昆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评审论证、专款专用”的原则。成立浙江省昆曲艺术项目评审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批我省昆曲艺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项目,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六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于每年3月、9月底之前集中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浙江昆剧团项目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由省文化厅报省财政厅。


市县相关单位或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昆曲院团扶持经费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经费预算(包括当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 申报精品创作剧目和传统整理改编剧目及传统折子戏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体现时代审美要求;


2.艺术上具有创新性,能够体现昆曲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4.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第十一条   申报精品创作剧目和传统整理改编剧目及传统折子戏应提供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对昆曲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等内容;


3.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4.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5.经费预算(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


6.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7.剧本;


8.地方政府或院团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昆曲普及性、公益性演出项目,每年初提交详尽的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剧目及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报告等。年终提交演出所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昆曲资料的抢救与保存项目,年初提交详尽的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资料清单,史料价值,以及昆曲博物馆硬件配置与改善的方案和详细预算。年终提交昆曲资料的抢救与保存,昆曲博物馆硬件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昆曲人才培训及奖励项目。结合全国昆曲人才培训计划,由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


第十五条 申报国际艺术交流及考察的补助,应提交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及考察的目的、意义,交流项目内容,考察范围及资金用途等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交流考察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浙江昆剧团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下达。


市县项目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及时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温州市、永嘉县财政部门应将扶持永嘉昆剧团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承诺的配套经费要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及院团每年年底向省文化厅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报告。省文化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变更申报项目。确需变更项目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浙江省昆曲艺术项目评审小组名单





组长:钱巨炎(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和平(省文化厅副巡视员)


成员:王 俭(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周冠均(省文化厅艺术处处长)


方培新(省文化厅计财处处长)


何新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徐 坚(省文化厅艺术处副处长)


陈叶萍(省文化厅计财处副调研员)


朱丽仙(省文化厅艺术处副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徐 坚(兼)


副主任:甘建辛、薛 亮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