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8〕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
关于妥善解决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 浙劳社医〔2004〕209号)和《温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出台实施前,改制(含破产、关闭、解散、兼并、拆迁,下同)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其原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温政办〔2005〕26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其原在职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根据其改制时个人实际工龄,按照“每工龄年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现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工龄补缴后,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后,本人应按正常标准继续缴费,至退休时不足20年的,按补缴时缴费标准补足20年,方可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在职人员,改制时个人实际工龄不足20年的,本人应按补缴时标准一次性补足20年后,方可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中,原企业改制时领取的遣散费等补偿费用,高于现行“每工龄年1200+300元”标准的,财政补助予以相应扣减。
(四)上述人员中,已按照温政办〔2005〕26号文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结算退还。
二、温政发〔1999〕198号文件出台后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其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原在职人员,可继续按“每工龄年500元”标准缴费参保。
三、以上人员中,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原已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与按改制企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补差或退还解决。
四、以上人员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五、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市属改制企业清单、人员名单与身份确认,以及财政补助的审核认定和发放。财政部门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