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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绍兴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

2014年12月5日

  

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军分区政治部

  一、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 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绍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托底保障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根据军人和家属实际情况,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

  五、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

  六、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对口安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2%的比例,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家属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其下岗。

  七、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编制情况、用人需求,由相关垂直管理单位对口安置。

  八、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确有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采取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5万元的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助由当地财政列支,随军家属申请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后,视同已予就业安置。

  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出具意见,经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

  九、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十、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妇女工作、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

  十一、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人力社保部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提供就业、社保、培训和档案保管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转入的社保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接续,以前的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今后续缴年限可合并计算。档案可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免收保管费。

  十四、实行随军家属就业促进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实行审核制度,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申请审核业务。未就业生活补贴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出具意见,经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十五、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贴息、其他随军家属给予50%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

  十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认定,可参照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七、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八、未就业随军家属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贴。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合署,由分管人力社保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社保局和绍兴军分区政治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等日常事务。

  二十、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绍兴军分区政治部是驻绍部队(含驻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提供随军家属相关信息和就业安置需求,办理各类补贴审核公示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所需空编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相关协调工作,办理生活补贴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审核工作。

  二十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部署安置工作,下达安置计划;年中开展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每年4月底前,随军家属本人向绍兴军分区政治部提出就业安置申请,绍兴军分区政治部收集汇总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5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10月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检查指导就业安置工作情况。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各区、县(市)每年至少安置1名以上。

  二十二、严格管理考核,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检查考评,大力宣传各类先进事迹,对就业安置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单位给予鼓励;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考核内容,并列入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条件。

  二十三、驻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此前其他政策与本细则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条款,仍按原政策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或适用多项财政补贴补助的,应从高适用,不得同时享受。

  二十五、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