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7〕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3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4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但由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国税局征管的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
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征管的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于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其申请退税时,应按规定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税局征管的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退的
企业所得税超出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已征的
企业所得税部分,应由地税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出具《收入退还书》。上述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公章的《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原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局征管的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退税金额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地税机关按征收率3.3%代征的
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内予以退税。
五、《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主管地税机关应留存的一份由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提交。
六、市国税局《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国税所〔2004〕74号
)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发票纳税人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4〕10号
)中“上述代开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在减免税期间,代开票纳税人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每半年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退还应当减免的
企业所得税,退税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工作。
附件: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