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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工商企〔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经省局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个转企”的现实意义

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既是其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容扩张和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现实需要。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省桐乡、安吉、龙湾、鹿城等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是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一项有效举措。为此,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两创两富”总战略的高度,立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个转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积极构建推动“个转企”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

(一)政府推动。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形成客观准确的分析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将“个转企”纳入政府工作,由政府出台有关意见,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具体政策举措。

(二)部门联动。各地要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有效沟通,形成共同认识和协同合力,积极促成土地、房产、环保、税务等部门出台权证“无成本变更”、税费“无负担过渡”等配套政策,建立比较完善的“个转企”政策保障体系。

(三)主体自愿。在开展“个转企”工作过程中,各地必须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鼓励和引导,不得强制。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广泛宣传成功范例,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稳妥推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可以全面推行,其他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择定单位先行试点。通过以点带面、以面促点、点面结合的方式有序推动整项工作深入开展。

(五)联动规上。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特点,把“个转企”与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规模以上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在产业辐射、技术引领、品牌影响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产业链内各环节和主体的分段整合、联合并购、配套协作,为“个转企”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持续有力地支持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三、进一步创新应用登记职能大力支持“个转企”

(一)类型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原则上转型为公司,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型后的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要件。

(二)程序合并办理。实行“无障碍准入”的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前,需要刊登主体转型的报纸公告,出具债权债务承继说明,企业申请材料和工商审核材料中应当明确属于“个转企”事项,以保证转型前后主体的延续性。

(三)字号延续使用。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其他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档案合并保存。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可合并保存,以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五)规费依法减免。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努力为“个转企”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加强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传递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启发和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知晓政策,运用政策,扩大社会各界的知晓度和关注度,真正发挥“个转企”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二)规范登记行为。各地要研究制定“个转企”操作办法,以登记办法、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等形式明确准入程序、申请材料、审核要点,组织人员全面学习掌握“个转企”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规范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控准入风险。

(三)深化业务指导。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日常业务指导,了解掌握“个转企”工作进度、登记数据,及时总结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切实帮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

(四)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开通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服务,给予高效便捷的登记办理服务。要加强行政指导,有针对性地推出具体指导项目,协调解决“个转企”中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印发

浙江省工商局
2012年8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