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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办理转移回渝市外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办理转移回渝市外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办〔2014〕2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部分省市调整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采取与城镇职工同等方式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而目前我市仍执行国家现行政策,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为处理好市外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工转移回渝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地点及办理方式

在市外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民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待遇回渝享受的,由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负责接收,参照现行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采取一次性方式将全部转移费用发放给本人。

二、审查资料和要求

审查资料包括相关个人档案、外省参保情况证明、转移资金情况和其他必要材料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待遇,及时处理财务和信息系统数据,做好相关台账明细登记和存档工作。待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修改后再做进一步调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