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加班后可否发给加班工资。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其劳动管理的特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照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规定执行。即: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工作人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或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而加班的,应给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实行发加班工资的办法。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国家对企业加班的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