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财税〔200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常财税[20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苏财税[2007]4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
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
土地增值税。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