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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 2020-06-02 ) 沪房规范〔2020〕5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7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具体办法,以及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政策解读材料
( 2020-06-02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原《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文件有效期已届满。经会同《标准》联合制订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完成了《标准》的修订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并经市政府授权,现由《标准》制订单位联合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标准》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近几年的深入发展,原《标准》中部分引用的政策文件已失效等因素,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工作需要,对原《标准》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发。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引用的已失效政策文件,同步调整相关表述内容。二是增加一款关于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的相关表述。三是结合本市机构调整的相关情况,对机构名称作相应调整。

《标准》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