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反映曾经在除西藏以外的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如何执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曾经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含转业复员军人)退休后,可按照劳动人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0%。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退休,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上述规定发给退休费,但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时间不补发退休费。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作。
批准工作人员退休的单位应以组织的名义取得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所在县及其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该同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对其中符合条件者,方可按照规定提高其退休费的标准。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