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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就创联办发〔2018〕4号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社发局、度假区统战部: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7〕108号)及《 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就创联发〔201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对提出申请时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且往前追溯已连续缴费满半年的,即可享受创业补贴。创办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和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申请三年补贴时,均需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事权下发后,一类贷款的担保、代偿、核销由市里负责。对免除个人反担保的一类贷款,同意担保通知书由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

三、对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等十二大重点产业范围内的销售类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可按十二大重点产业就业创业政策标准享受补贴。

四、对来湖就业创业的港澳籍大学生,可同等享受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五、驻外分公司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湖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我市就业政策。

六、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其负责人(包括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业合伙人、负责人等),均纳入创业政策享受范围。

七、“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训期间,可享受实训生活补贴。

八、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不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九、创业者租用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自有场地进行创业的,不予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十、对同一市场经营主体(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十一、对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市外高校应邀统一组织在校生利用寒假、暑假来湖游学(研学)的,给予交通和生活补助,其中,交通补助参照应聘补贴标准执行,即省内300元/人次、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500元/人次、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1000元/人次、1000公里以外地区1500元/人次;生活补助参照实训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000元(可按周计算)。

 


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