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16 大地税函〔200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税局与大连市财政局联合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28号
)后,辽宁省地税局又于日前对供热企业征免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根据省局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供热企业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免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居民小区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企业。
二、免征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用地”是指上述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的,应按供热面积或收费收入所占的比例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划分征免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