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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5〕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9月6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防城港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4〕3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金融扶贫的力度,完善小额信贷扶贫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为具有较好小型生产经营项目的扶贫对象,以及实施带动扶贫对象共同致富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基金。
(二)首期基金总额为900万元,由上级专项资金和市本级专项资金组成,其中市本级专项资金3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各县(市、区)资金分配为:上思县300万元、防城区300万元、港口区150万元、东兴市150万元。当年存量基金上思县和防城区低于300万元、港口区和东兴市低于150万元时,由县(市、区)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补足。
(三)基金设立期限为6年,即从2015年至2020年。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纳入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基金设立期间,当基金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担保代偿、贴保等消耗损失时,按照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由财政对上年基金本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五)基金扩大规模时,按照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基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将资金归还财政。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基金用于扶贫对象和实施带动扶贫对象共同致富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融资担保,首先是分担风险的功能,即通过基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贷款资金顺利流向扶贫对象和合作社、专业大户。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提供基金担保,为扶贫对象和合作社、专业大户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基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基金保值增值服务,获取收益弥补基金消耗损失。
(四)贴息。为按期归还贷款的贫困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给予全额贴息补助。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金会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理事长,扶贫办主任任副理事长,成员由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金融机构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受基金会委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办法的解析、修改、补充、完善,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财政局: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计局:监督、审计基金的运作及使用情况。
(四)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管理体制,并根据贫困户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贫困户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扶贫小额贷款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贷工作。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各县(市、区)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基金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基金会决议;
(二)对基金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台账;
(四)提请基金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基金会审议调整基金补偿规模;
(六)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七条  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每年完成基金担保贷款要达到当年基金担保贷款总额的60%以上,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评,以确保提高扶贫效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效益和运作管理的审计监督,每一年度审计一次。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已开展农村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识别出来并登记在册的、有致富愿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具有较好小型生产经营项目的扶贫对象,以及实施带动扶贫对象共同致富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水库移民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获救的困难家庭等扶贫对象户要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是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并经基金会评审认可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担保贷款额度:每户贷款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金额视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确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所使用扶贫小额贷款指标额度,视其直接带动扶贫对象的数量而定,按带动一户可贷4万元掌握,但在同一年内使用扶贫小额贷款指标最多不能超过80万元,同时,使用扶贫小额贷款指标每年只能一次。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的扶贫小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市、区)扶贫小额贷款指标总量的60%。

第四章  基金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扶贫对象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1.乡镇政府在本乡镇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户中审查筛选,填列《扶贫小额贷款备选扶贫对象名册》,报县(市、区)基金办审定后,送合作的金融机构。
2.扶贫对象在农村服务体系、帮扶干部等的指导帮助下自主选择生产经营项目,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3.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备选扶贫对象名册》,自主审查,自主放贷。
(二)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程序。
1.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经济效益、带动扶贫对象共同致富的方式及扶贫效益,附上带动扶贫对象的名册),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基金办。
2.县(市、区)基金办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签订用款协议,明确所带动的扶贫对象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基金办将《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名册》送合作的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名册》,自主审查,自主放贷。

第五章  基金担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贴息办理程序:
(一)扶贫对象向经办银行归还贷款并按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利息后,持完息凭证向县(市、区)基金办申请贴息,递交申请贴息报告;
(二)扶贫对象在帮扶干部的指导下填写《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递交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从事项目证明、还款付息凭证;
(三)基金办审核后送金融机构办理。

第六章  基金的分险机制
第十四条  当贷款回收率高于90%(含90%)的,其贷款损失部分全部由基金承担,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经过努力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由金融机构提供详细农户清单,报基金会审批,低于90%的部分,基金承担70%,金融机构承担30%。对补亏后的贷款本息损失部分,金融机构和基金办、乡镇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所追回的贷款本息,全部缴入基金专户。

第七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扶贫对象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基金进行补偿:
(一)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基金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六条  申请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扶贫对象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村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经办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和基金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材料。基金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办和基金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经办银行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的账务扣划处理。对经办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基金办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八章  基金结构性安排及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  为了兼顾担保分险、贴息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基金分为分险基金、贴息基金和增值基金三部分。其中,分险基金和贴息基金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分险基金、贴息基金和增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动性、应付日常补偿;贴息基金主要用于贴息;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补偿基金消耗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包括以下方式:
(一)购买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二)经基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增值基金收益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部分100%归入基金,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和贴保。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防城港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已印发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5〕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