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 (
国办函〔200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
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
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
(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政策。贯彻实施
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
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本市
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
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
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3.对
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技术、培训等
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4.对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展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等,符合规定的,给予适当支持。
5.对符合本市
服务外包发展方向的离岸、总部型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三、人力资源与劳动保护
(一)鼓励
服务外包人才开发和培训。
1.做好
服务外包领域急需的新职业开发工作。开展
服务外包行业人才现状和需求调研,适时编制
服务外包人才开发专项目录,引导
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和集聚。
2.开展多种方式的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引导
服务外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工作。鼓励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
服务外包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资助。
3.积极开发
服务外包职业见习基地。对参加
服务外包职业见习的学员,按规定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资助。
(二)制定和落实
服务外包人才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从事
服务外包行业且专业对口的人员在户籍办理及居住证申领方面,给予便利。对
服务外包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从业人员,给予办理居留许可证和多次出入境便利。
(三)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创业。
服务外包人才(包括留学生)在沪创办
服务外包企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府发〔2009〕1号)的相关规定,享受融资担保、场地扶持、培训补贴等政策。
(四)实行综合工时制。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
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市商务委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的工时工作制。
四、金融
服务
(一)加强对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1.完善政府部门、金融企业、
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及
服务外包企业间的联动机制,构建多层次的
服务外包企业融资体系。
2.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加大研究开发力度,丰富符合
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金融
服务。
3.支持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支持有条件的
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制定符合
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保险险种,鼓励
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5.设立“
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的便利,简化
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在核准其“跨国公司资质”申请后,允许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分摊费用。
(二)优化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促进金融
服务外包在岸业务的发展。
五、其他
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与
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检验检疫通关管理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便利。
(二)给予
服务外包企业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放宽
服务外包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从事
服务外包的企业申请冠以“
服务外包”、“外包
服务”等相关字样的企业名称。在
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上,允许明确“
服务外包方式”。
(三)强化
服务外包发展的法律保障,鼓励
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出台加强本市
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提供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
服务;将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企业列为上海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将
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四)加强
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信息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编制和配套建设,鼓励电信运营商进一步优化
服务架构,调整
服务品种,为有特殊需求的
服务外包企业设计相应的通信产品,提供国际互联网优化通道。
(五)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24号),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安全保护规定和本市
服务外包产业相关安全标准。
(六)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
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七)筹建上海
服务外包协会,充分发挥企业间信息交流、中介协调、规范自律等作用。支持中国
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建设,加强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制定
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等有关标准。
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以及相关实施办法,促进本区域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