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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深国税发〔2008〕4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3-3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汇总纳税企业相关信息维护按照《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82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