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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8〕 2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调整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

  (一)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劳动年龄段内的;

  2.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

  3.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

  4.生活确有困难的。

  (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财政分担机制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有关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40号)精神,按照土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按照区域划分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景宁县政府分别承担。其中,市政府负责白云、万象、岩泉、紫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其中属于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被征地的由景宁县政府承担);莲都区政府负责其它乡镇管辖范围。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属国家、省、市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由市政府承担。

  三、工作分工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工作涉及面广,人力社保、征收、国土、财政、民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积极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一)征收、国土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促进及就业状况确认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的确定及补助费发放工作;同时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

  (五)民政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生活状况的审核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认定,主要考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因伤病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同时,要结合其本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

  四、其他事项

  (一)2018年3月27日之前已经批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发放对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9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目前执行的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而省政府于2009年下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4号令);2014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对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我市现行的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的相关规定与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省财政厅、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求我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按省规定执行。因此,对《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保留修改,只对其中的第五章第十五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做出调整,取消了发放对象年龄、发放期限等的限制,增加了“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等内容。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