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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1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吉国税发〔2009〕184号)规定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3-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