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的通知
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近期,我市个别商品住房项目发生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即要求购房人收楼的行为。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依照住建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在与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出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时还应向买受人提交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的相关文件,以及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资料。
四、为减少和避免交楼方面的纠纷,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房完成开发建设和办理各项法定手续的时间,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合理确定交付期限。
五、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要求购房人收楼行为的,应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停止交付行为。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