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函〔2008〕747号
)转发给你们。对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规定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国税函[2008]747号
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008-08-21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