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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4-26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其中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办理,属于国税局管理的总分机构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如果能够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允许其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