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9〕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二)推进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
(三)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建设。
(四)扶持特色会展业发展。
(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
(六)加大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七)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
(八)支持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特色街建设。
(九)支持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
(十)支持高端餐饮企业引领市场。
(十一)培育壮大餐饮龙头企业。
(十二)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
(十三)支持餐饮人才培养。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符合商贸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二)符合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三)符合连锁经营奖励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连锁门店清单;
3.连锁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连锁直营门店店内店外照片各一张。
(四)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商业特色街”、“省级商业特色街”、“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市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称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五)符合特色会展资金补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展会照片内外各两张。
(六)参加省内外开拓商贸市场活动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参展现场展位照片两张。
(七)符合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由企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八)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九)在原址开展经营的老字号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十)投资建设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特色街)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十一)老字号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十二)老字号企业自建平台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3.自建平台销售数据。
(十三)引进和创建国际国内一线餐饮品牌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相关认定文件、证书、授权等。
(十四)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十五)开拓市外市场的餐饮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十六)获得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的名师、名厨、名菜,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认定文件、证书等。
(十七)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商贸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或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市商务局。
(二)材料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市商务局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审计报告(若有)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完成后由市商务局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收款凭证及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
(四)其他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2.资金兑付后辖区财政部门将企业原始申报材料退回辖区主管部门,辖区财政部门仅保留辖区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征信证明等必要材料。
3.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辖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商贸领域的工作,由辖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等政策延长执行,则本办法一并延长。
附件: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11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3日发布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9年3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企业的申报时间、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兑现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16号)等政策延长执行,则《办法》一并延长。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8-266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