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58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04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95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