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所转法规废止】
豫国税函〔2008〕140号
【所转法规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03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新
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第一年,加之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已按照“申报软件机内自动控制,年度汇算清缴一并确认调整”办法在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处理,因此,在企业2008年首次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暂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确定办法仍暂按
豫国税函〔2008〕63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手工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按5%的税率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大于30万元时,按25%的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以后申报期“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复又小于或等于30万元时,一律按25%税率计算填列“应纳所得税额”栏,不计算填列“减免所得税额”栏。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总局汇算清缴有关规定等进行。
四、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填报辅导工作,帮助企业准确进行预缴申报。对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在受理其纸质申报资料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填报要求进行人工审核,对填报无误的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填报有问题的,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
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