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02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和统一
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对
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
三、各
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
各局应将实行查帐征收的
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纳税人名单报市局备案。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额或预计利润额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额为收入总额的8%。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个纳税年度按照《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的规定,逐户审核确定上述行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