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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渝府发〔199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 、外地在渝单位,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改变为国家、单位 、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要求,现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及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单位,下同)停止投资购建住房用于实物分配。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支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做好新旧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照《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出售,执行1998―1999年度房改成本价。

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房,可在房改售房和新的住房政策中选择一种执行。

除前述两款情况外,其余住房执行新的住房政策。

三、改革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体制

从1999年1月1日起计划部门不再以基本建设方式、经委也不再以更新改造方式向单位下达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将住房建设计划统一归并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三部分 ,与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相适应。

单位可继续按照《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8号)组 织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计划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高校 筒子楼改造、单位职工住宅背包改造工程,执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各级政府要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高度重视,严明房改纪律,切实确保本《通知》的顺利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规划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建设审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单位自建住房建设用地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自建住房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五、加强宣传,平稳过渡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旧住房政策的平稳过渡。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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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