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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发〔2007〕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妥善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渝办发〔2006〕205号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按纺织行业压锭、国家及市计划(含库区关破计划)关闭破产、污染搬迁、城市片区搬迁、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项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且基本养老金执行了减发政策的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扣减;2007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扣减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从达龄之月起不再扣减。

  各区县(自治县)应依据档案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核发工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