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沪人社规〔2017〕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27号)规定,自2021年8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沪府发〔2017〕70号,下称《通知》),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
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二、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协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期间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本人在一次性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可以和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记账之月起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计息,见分进角。个人账户储存额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数计息。
四、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不满40周岁的按照40周岁确定,超过70周岁的按照70周岁确定。
五、按照《
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分别见分进角。
六、201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
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5%;按照《
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七、2015年、201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
通知》第五条规定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
八、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待遇,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