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市场“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
浙文市〔2016〕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文旅法〔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全省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全面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6〕32号)下发后,各地对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的清理取得很好的成效,为全省文化市场有效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7〕136号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僵尸企业”清理成效,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现就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的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处置对象。我省文化市场“僵尸企业”界定:已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备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范围。处置范围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单位等文化类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明确处置方式。各地要结合各门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置。通过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处理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依据经营主体资质处置。经营主体是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判定主体资质是否正常存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如显示无数据信息或者查证已被注销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核实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注销许可(备案)。
(二)依据许可证有效期限处置。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换证的演出、娱乐、网络文化等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应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注销许可,并函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依据法规相应罚则处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网吧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可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网吧经营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可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可公告送达。
(四)其它方式处置。对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但实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处置。也可收集有关证据,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我厅。
联系人:吴卓霞;联系电话:0571—85215576。
本意见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浙江省文化厅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