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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1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