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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社保等五部门对丽政办发〔2007〕141号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修订后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政办发〔2007〕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为单位,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下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有关部门登记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未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按以下原则确定:本地(以县域为单位,下同)企业及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办理;在本地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办理。

三、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建设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设施工工期延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依据相关延期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在参保后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从名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变更手续。

四、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不得作为竞标让利因素。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的,根据本意见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不免除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缴费义务。

五、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中标通知书或承建合同等相关手续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中标价缴纳,未实行招标的,按承建建设项目合同金额缴纳。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决算金额高于中标价或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在决算后按原缴费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缴费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总造价1.8‰(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

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依法审核农民工年龄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总监下达开工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花名册可采取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等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农民工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报农民工花名册之次日起生效。

已经施工企业申报花名册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未申报花名册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施工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花名册。补报花名册经审核通过的,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之日起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补报或补报未通过审核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先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垫付,待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明细汇总清单、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建设项目需分包时,分包企业应当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以前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递增5%确定,公布后高于5%的补足差额,低于5%的已报结费用不再退还。(待遇明细详见附件1)。

八、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对未办理参保和缴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待遇享受标准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2.“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牌制作说明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