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绍政发〔2015〕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浙政发〔2014〕38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的审批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1.经信、消防、环保、建管、规划、安监、气象等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职业卫生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2.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对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3.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省级公布的清单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作出达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1.企业通过网上或办事窗口,向经信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2.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3.项目竣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由所在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1.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2.各地经信部门要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管、规划、安监、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附件:绍兴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附件
绍兴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核准;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核准;
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节能审查。
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建管、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五、安监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受省局委托行使事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受省局委托行使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