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丽人社〔2018〕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2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全文失效。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8〕99号
)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临时性降低市本级社会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自年10月1日起至,临时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延长至。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