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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保障畜产品有效供应,维护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海上花园城市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省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处理当前畜牧业转型升级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69号)精神,按照生态化发展、美丽化建设、多元化拓展、安全化生产、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布局优化、典型示范、品牌建设、能力提升、长效防控,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促进新区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年生猪养殖量保持在20万头左右,家禽养殖量稳定在100万羽左右,适当增加兔、羊等草食动物养殖量,确保我市主要畜产品基本自给率保持在50%以上。全市创建3家存栏万头以上规模生态牧场,创建3个畜牧自主品牌,提升改造10家美丽生态牧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基本形成生产布局优化、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生态化发展,着力优化畜禽养殖区划布局。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海上花园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当地畜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遵循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范,并根据环境容量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要积极做好规划调整等服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和相关审批等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纳入动态管理。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必要的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鼓励在禁、限养区外的适宜养殖区域发展畜牧业,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动物防疫审查条件和设施用地备案要求,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生态达标、防疫审查验收和用地备案等工作。

(二)突出美丽化建设,着力打造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示范。要按照打造一批美丽生态牧场、一批农牧结合示范园区、一批农牧结合服务组织、一套新型产业体系和一套有效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畜牧小区建设。引导和支持规模养殖场改善设施,洁化、绿化、美化环境,打造一批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美丽生态牧场。要充分利用荒岛、缓坡、滩涂、废弃塘口及未利用土地,按照“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智慧化、生态化”的建设要求,在美丽生态牧场创建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万头以上规模生态牧场。引导不同的规模养殖场(户)因地制宜、因场施策,采用就地或异地消纳、纳管处理、达标排放等方式完善生态循环体系,推进农牧深度融合。

(三)突出多元化拓展,着力加快良种技术推广应用及品牌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级渔农合联和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的作用,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先进设施、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畜禽养殖场引进国内外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参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探索畜禽养殖物联网应用模式,推广应用清洁养殖、自动饲喂、环境控制、整体除臭、自动消毒等畜禽养殖自动化设施设备。要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引导和推进养殖主体从小而散向大而专转变,鼓励规模养殖场、合作社、饲料兽药和屠宰加工企业等抱团打造全产业链,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抱团闯市场的畜牧业新格局。依托海岛特有的自然资源优势,发挥生产经营主体作用,发展海岛林地鸡、放养猪、放山羊等原生态畜禽为主的养生健康畜牧业。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拓宽营销渠道,借助“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多元化拓展,有条件的可培育一批可观、可赏、可触摸的美丽畜牧业休闲基地。

(四)突出安全化生产,着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监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依法配足与履行动物检疫及监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力量,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创建和基层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市、县(区)两级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应具备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畜产品安全定量检测等基本能力,县级机构应具备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畜产品安全定性检测等基本能力。依托省智慧畜牧云平台,加强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整合打造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系统、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等智慧畜牧业建设,增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规划全市畜禽屠宰场(点)布局,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实施屠宰场(点)兼并整合和改造提升,进一步增强舟山本岛肉联加工企业软、硬件实力,鼓励屠宰企业向产业链两端延伸经营业务,严格实行主城区肉牛集中屠宰和家禽“杀白”上市。

(五)突出无害化处理,着力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防控。要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养殖污染治理等职责。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采用先进的治污技术,支持应用“畜禽养殖-沼气-无公害农产品”等畜牧业循环发展模式,避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要求,督促生物酵解中心完善外部工作流程和内部制度建设,加强生猪规模场收集点和乡镇集中收集点的建设,实现全市病死动物源头收集、无害化处理全覆盖。通过安装智能化探头、接入监控平台的方式,全面实现本岛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以及规模养殖场污染线上动态防控和智能化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抓好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畜牧业规划设置。强化统筹协调,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任务、密切配合,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十三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市级畜牧业专项资金用于万头规模生态牧场创建等工作,重点完善环境治理、环境美化等基础设施,支持畜牧业养殖污染治理和减排,优化养殖业环保服务。进一步丰富金融支持手段,通过财政贴息、确权抵押等政策措施,为畜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逐步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覆盖面,完善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生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等机制建设,切实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针对畜禽规模养殖的不同兴办主体和建筑性质,按照《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浙农专发〔2016〕97号)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 浙土资发〔2015〕9号)要求,简化程序,及时指导保留下来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办理农用地等相关备案手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重点保障用于发展万头生猪养殖场和农牧结合试点的畜牧业设施用地。环保部门要对农业园区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简化手续,涉及收费的,依照支农惠农相关政策,适当予以减免。

(四)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场污染事件,督促畜禽养殖场及时整改,不进行简单地关停拆除。环保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的统一执法监管,按照要求强化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会同农业、水利部门加快线上智能化污染防控网络平台规范建设,建立完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与服务联系机制。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短信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模范人物、先进经验和成功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普及实用养殖技术和养殖模式。加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和广大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治牧、依法兴牧,促进海岛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