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6〕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规〔202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
商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
商业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
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
商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
商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商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
商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
商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
(一)
商业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
商业流通体系建设和居民消费体系建设;
(三)市场监测和数据统计体系建设;
(四)大型
商业会展及节庆活动;
(五)其他促进我市
商业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
商业经济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分别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市商务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各区商务、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商贸促进活动等项目,由市商务委确定项目安排及费用预算,费用预算规模应严格控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后,符合规定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商务、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促进
商业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