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缓解就业矛盾,现就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 (
沪劳保就发(2007)11号
]执行。
二、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
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7)34号]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