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土地管理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
推进措施 |
具体举措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落实单位 |
完成 时限 |
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强化耕地保护意识 |
增强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感,树立严守耕地红线的大局观 |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觉把耕地保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各有关部门 |
长期推进 |
2.组织举办市县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管理专题培训班。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委组织部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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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新耕地保护宣传方式和手段。结合“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日,探索开展创意新、主题好、形式活、影响大的耕地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民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广电局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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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
4.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布局三类空间,划定三条控制线。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5.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空间布局,推动项目建设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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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村庄规划优化提升试点工作。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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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
7.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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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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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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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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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10.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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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坚决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耕地等农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用途、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进一步简化备案程序,提高用地取得及备案效率。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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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效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
(一)实施珠三角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 |
12.以“工改工”为主攻方向,建立健全促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的体制机制。至2022年底,珠三角地区实施改造面积达到3.6万亩以上。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 |
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 |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2年底 |
(二)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 |
13.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部署,制订推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促进珠三角地区存量工业用地改造。适时总结推广粤港澳大湾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纵深推进粤东西北地区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依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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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
14.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大力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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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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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程序性违法用地 |
深化用地审批制度改革 |
15.完善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配套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省管权限用地审批职权委托实施评估。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委编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16.推动构建“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的资源保障机制,探索实施用地用林用海一体化审批,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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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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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支持,推进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改革。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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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快制定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司法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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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落实“严起来”要求,从严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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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
19.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
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法院 |
省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检察院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2022年底 |
20.开展“全链条”严起来遏制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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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健全“增违挂钩”制度。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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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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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重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并根据上一年度内违法用地情况,按一定比例冻结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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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 |
23.建立完善土地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的高效协作机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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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探索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将严重违法犯罪失信行为责任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
省法院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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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规范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权。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省委编办 |
各地、各有关部门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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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体作用,探索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网格化管理。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各有关部门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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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
省纪委监委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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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
(一)全力推进垦造水田 |
28.加快垦造水田工作进度,2020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30万亩垦造水田任务。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29.建立健全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机制。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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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统筹做好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资金保障。 |
省财政厅 |
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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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探索省级指导、市县主导、水田指标省市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新模式。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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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拓宽补充耕地来源 |
32.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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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开展全省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将适宜开垦为水田或高质量等别耕地的地块优先纳入开发补充耕地及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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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将“十二五”以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适宜垦造为水田的地块纳入垦造水田范围。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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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
35.坚持以市场化方式显化耕地特别是水田的资源价值,适当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各类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资源。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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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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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研究完善省级统筹、集中垦造、跨省购买等多种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及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多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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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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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新增耕地核定 |
37.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高标准农田2556万亩。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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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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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
(一)统筹解决复垦区挂账问题 |
39.对复垦区中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全部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要点。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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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40.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增加我省建设用地总规模。 |
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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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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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解决补充耕地不实问题 |
41.统筹组织补充耕地核查工作。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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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扎实推进全省不实补充耕地整改工作。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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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解决农村不动产产权不清问题 |
43.统一开展全域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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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保护耕地积极性 |
(一)加强耕地保护法治体系建设 |
44.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人大农村农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农业农村厅 |
各有关部门 |
2022年底 |
(二)加强耕地保护动态监管 |
45.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动态监管机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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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4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局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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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市县政府要根据省的考核办法,制定、修订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成效予以奖励或惩戒。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省自然资源厅 |
各有关部门 |
长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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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耕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 |
48.根据国家下达的2035年耕地保护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分解下达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探索实施耕地易地有偿代保模式。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2021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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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进一步完善我省耕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长期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