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7〕6号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22日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状态: 有效
各区政府,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7 年11月20日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依据《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穗府办规〔2017〕7号
)等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外,通过母基金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其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新兴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规模较大的子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规模不低于50亿元,且引导基金出资不低于10亿元的子基金。
第四条 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子基金“1:4杠杆放大比例不变、投资广州行政区域内企业总规模最低比例不变、直接投向申报产业领域项目的导向不变、各方资金同比例到位原则不变”等原则,允许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设立单支子基金分期到位,以及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两种形式成立。
第五条 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设立单支子基金分期到位形式设立的,政策指标计算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形式设立的,分期设立的系列子基金单支规模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定,不受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限制。
子基金管理人对规模较大的子基金出资规模,可将子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含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出资合并计算,该出资总额必须累计达到系列子基金总规模的5%(子基金管理人对于系列子基金中的单支基金出资额,可不受“不低于子基金规模5%”的限制)。如规模较大子基金总规模无法落实该项指标,引导基金出资须在自规模较大子基金成立3年内退出,并在投资期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财政资金使用成本。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子基金采用分期设立若干支系列子基金形式设立的该系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占子基金总规模的比例、投资广州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投资某一产业领域的比例等指标要求,均以该系列子基金总规模为基数计算,其总规模的各项指标要求必须达到政策指标。如果未达到投资政策指标,则未达到的部分(应投资广州地区或者某重点产业领域总规模—实际投资广州地区或者某重点产业领域总规模),引导基金出资须在自规模较大子基金成立3年内退出,并在投资期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财政资金使用成本。
第八条 对于规模较大的子基金,本补充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未达到50亿元规模的子基金,其设立运行仍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一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