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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珠人社〔2016〕186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75号)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我局现行文件中涉及“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其范围均扩大到全市所有职业培训机构。最后一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至2016年6月30日期满。期满后,请自行撤销与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关的牌匾、标识、广告等。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珠劳社〔2006〕4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根据省、市就业再就业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我局培训就业科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顺利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粤劳社〔2006〕3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1.各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
2.办学规模较大,一次可容纳300名以上学生上课;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3.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4.有能力承担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并能有效履行签订的培训协议。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情况,申请培训专业(工种)、等级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管理制度等。
2.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
3.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填好《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表》后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原市级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经办;原区级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由各区劳动保障局指定部门负责经办)。
2.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查意见后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局进行认定。
3.各区劳动保障局在每年5月15日前将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5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负责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珠海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匾。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成立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及劳动力市场等特点,制定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总体规划、当年定点的培训专业(工种)和当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分布的总量等,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二)各区劳动保障局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确定当年定点的培训专业(工种)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总量进行认定。
(三)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作为主要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履行对社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示范的责任。
(四)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根据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一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强制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指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应重新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六)对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的,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并具有良好前景的新培训专业(工种),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七)经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与负责认定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市级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签订)。
(八)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开班前,必须将开班的有关情况分别向申请培训补贴的市、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市级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前,必须将开班的有关情况报各区劳动保障局加具意见,统一由区劳动保障局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具体备案内容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制定。
(九)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做好培训工作;建立学员档案,及时将学员信息纳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跟踪服务。
(十)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符合政府培训补贴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学员申请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员,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学员完成学业,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十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定点资格,并由经办机构收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牌匾。
1.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的。
2.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或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4.未能有效履行培训协议或不办理开班前备案手续的。
5.应当具备认定的基本条件但未完全具备的。
6.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及时跟踪掌握开班报备和培训的有关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的职业培训机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定点资格。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表
2.珠海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匾(样式)
3.珠海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协议书(样式)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