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8〕34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8月2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才培养,全面激发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长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企业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人办〔20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骨干人才”(以下简称“骨干人才”),是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从事管理、研发、生产、营销等工作,起到较大示范引领作用,为企业做出积极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分“绿谷企业英才”和“绿谷企业新秀”。

第三条  骨干人才遴选认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经营管理人才、技术研发人才、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主导产业、特色行业、龙头企业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骨干人才遴选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骨干人才面向全市企业遴选,突出以业以用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和已享受我市E类及以上人才政策对象,不列入遴选认定范围。

第六条  骨干人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现企业连续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在岗人员。“绿谷企业新秀”一般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骨干人才根据不同类别,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相应条件。

(一)绿谷企业英才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负责企业运营、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在管理或营销方面具有较强能力和突出业绩,使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能力突出,能够引领带动企业团队建设,积极培育管理人才,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

(2)创新营销模式,拓展营销渠道,在产品营销中发挥主导作用。

(3)在产品销售额超过同行业增幅,或在企业扭亏增盈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经营管理其他方面业绩成果突出,为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2.企业技术研发人才。负责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各级科技奖励。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升级方案,取得较大科研成果,并积极培训科技应用人才。

(4)在技术研发其他方面业绩成果突出,为企业科技研发团队核心成员。

3.企业技能人才。长期在技能一线岗位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技术创新或改造成果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具备业内公认的高水平技能(有相应权威机构、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明)。

(4)在技能其他方面业绩成果突出,为企业技能人才核心成员。

(二)绿谷企业新秀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负责企业运营、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在管理或营销方面具有较强能力和明显业绩,使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提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能够带动企业团队建设,促进培育管理人才,为企业做出较大贡献。

(2)创新营销模式,拓展营销渠道,在产品营销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产品销售额超过同行业增幅,或在企业扭亏增盈中做出较大贡献。

(4)在经营管理其他方面业绩成果明显,为经营管理团队主要成员。

2.企业技术研发人才。负责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各级科技奖励。

(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在科技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持或参与企业技术升级方案设计,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4)在技术研发其他方面业绩成果明显,为企业科技研发团队主要成员。

3.企业技能人才。长期在技能一线岗位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技术创新或改造成果明显,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县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具备业内公认的技能水平(有相应权威机构、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明)。

(4)在技能其他方面业绩成果明显,为企业技能人才主要成员。

第三章  遴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骨干人才按照下发通知、企业推荐、审核认定、公示公布等程序进行遴选认定。

(一)下发通知。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相关通知,确定拟遴选认定名额,部署开展骨干人才遴选认定工作。

(二)企业推荐。各地组织企业开展推荐工作,企业根据遴选认定条件,建立健全人才发现评价机制,对骨干人才开展评价,择优推荐上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认定。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遴选认定条件、分配名额和企业推荐等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局务会议审议,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公示公布。拟入选人员名单经公示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九条  对“绿谷企业英才”和“绿谷企业新秀”实行专项激励,按照《关于加强企业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人办〔2018〕2号)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对骨干人才制定配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及时掌握骨干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切实解决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骨干人才培养管理期为5年,培养管理期内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培养管理期满的,仍可参加新一批骨干人才遴选认定。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二条  骨干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骨干人才建档、联系和管理工作。骨干人才因岗位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不能发挥原岗位作用的,不再纳入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骨干人才资格及有关待遇:

1.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其他原因不宜作为骨干人才培养的。

第十四条  强化工作推进,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以实干选才、以业绩评才、以成果论才,真正把扎根企业一线、业绩成果突出、得到公认好评的优秀骨干人才遴选出来。

第十五条  加强宣传力度,总结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氛围,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29
现就《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丽人社〔2018〕343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 号)精神,根据《关于加强企业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人办〔2018〕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才培养,全面激发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长远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丽水市企业骨干人才遴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遴选认定范围和条件、遴选认定程序、有关待遇、管理保障、附则等六个部分,对企业骨干人才遴选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待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